公用財產-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既成道路之抵稅土地,倘已經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並確定價購,如經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准予抵繳,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成數,就各級政府應分得部分辦理分別移轉登記
-
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既成道路之抵稅土地,倘已經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並確定價購,如經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准予抵繳,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成數,就各級政府應分得部分辦理分別移轉登記財政部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臺財稅字第○九○○四五三九七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