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既成道路之抵稅土地,倘已經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並確定價購,如經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准予抵繳,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成數,就各級政府應分得部分辦理分別移轉登記
-
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既成道路之抵稅土地,倘已經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並確定價購,如經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准予抵繳,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成數,就各級政府應分得部分辦理分別移轉登記
財政部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臺財稅字第○九○○四五三九七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6-15)
-
主旨:納稅義務人陳○武君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座落鳳山市既成道路土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該等土地既經高雄縣鳳山市公所就公告土地現值之二成編列預算並確定於90年度價購,如經貴局准予抵繳,請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3項規定之成數,就各級政府應分得部分辦理分別移轉登記。請 查照。說明: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貴局90年5月25日南區國稅徵字第90035137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