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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依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已全數登記為國有之抵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地方政府需地時,得就非屬其成數部分編列預算並由國有財產局就該抵稅土地全數,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一次移轉登記、完成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