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得有償撥用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工業區貸款取得且處分收益列入償債計畫土地,其地價款以取得及開發之土地成本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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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得有償撥用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工業區貸款取得且處分收益列入償債計畫土地,其地價款以取得及開發之土地成本計價
行政院九十年六月五日臺九十交字第○三一九五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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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交通部公路局為臺二線168K+000~170K+000路基拓寬工程,申請撥用經濟部經管之宜蘭縣蘇澳鎮育英段523-1地號等九筆工業區國有土地,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及「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一項但書第四款規定辦理有償撥用。至地價款擬以經濟部取得及開發之土地成本計價一案,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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