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國有土地,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跨越使用樑柱落墩或共構使用不妨礙都市計畫,則其空間範圍仍可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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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國有土地,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跨越使用樑柱落墩或共構使用不妨礙都市計畫,則其空間範圍仍可辦理撥用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八月九日臺財產局接字第○九○○○一八八八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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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之國有土地,如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之公共設施類別(參考該方案二及十一),即適用財政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臺財產接第○九○○○○七三二六號函;而撥用國有土地之部分空間,如非屬該方案規定之公共設施類別,即不適用財政部上述函。惟不適用財政部函示之土地,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跨越使用樑柱落墩或共構使用不妨礙都市計畫,則其空間範圍仍可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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