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都市計畫容許共同使用之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共同使用機關申辦有償撥用時,依其分擔撥用價款之比例取得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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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許共同使用之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共同使用機關申辦有償撥用時,依其分擔撥用價款之比例取得產權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六日臺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三五二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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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使用公有土地而未辦理撥用,如該『高速公路用地』於都市計畫規定可容許捷運、堤防共同使用,在無妨礙都市計畫情況下,由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共同申辦有償撥用,依其使用分擔撥用價款,並依比例取得產權。如都市計畫不容許捷運或堤防共同使用時,應請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即速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後,共同申辦有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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