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公有土地計畫書請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者,於奉核准撥用後,各縣市政府應依規定辦理異動手續
-
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公有土地計畫書請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者,於奉核准撥用後,各縣市政府應依規定辦理異動手續
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臺(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四四六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2-24)
-
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四點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或撥用土地計畫書內敘明請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者,縣(市)政府在接到核准徵收或撥用案件時,應即依規定辦理異動手續。前項變更編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但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其工程用地變更編定之範圍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是以縣(市)政府於接到中央機關核准撥用公有土地案件時,如撥用土地計畫書內敘明請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者,應請依上項規定辦理異動手續,惟如屬山坡地範圍,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始得變更編定。
註: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四點已修正為第十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