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其得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之適用範圍,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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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其得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之適用範圍,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
內政部八十二年五月十日臺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六○六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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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部六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臺內地字第四一三○六號函釋:「徵收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免檢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其適用範圍為所有被徵收土地。為使公、私有土地處理要件一致,本部八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臺內地字第八二七九一○一號函規定,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申請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其適用範圍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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