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都市計畫實施前已使用,現違反使用分區限制者,不能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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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實施前已使用,現違反使用分區限制者,不能辦理撥用
行政院秘書長八十七年九月廿四日臺八十七財四七五三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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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部(財政部)函為各級政府機關在都市計畫實施前,已為公務或公共實際使用之國有土地,於都市計畫實施後,地方政府未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者,在其仍需使用管理情況下,擬准由使用機關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申請撥用一案,應予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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