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鄉(鎮、市)公所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之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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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公所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之主辦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八九)工程技字第八九○一六七三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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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促參法第五條明定,促參法之主辦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竹北市公所非促參法所指主辦機關,故無促參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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