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各機關撥用取得國有土地後,依原訂計畫用途興建完成建物,嗣因配合政策需要,擬將興辦之事業,委託民間經營,提供經管之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物予受託者使用時之報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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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撥用取得國有土地後,依原訂計畫用途興建完成建物,嗣因配合政策需要,擬將興辦之事業,委託民間經營,提供經管之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物予受託者使用時之報核程序
行政院九十年四月十日臺九十財字第○一九三一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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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因配合政策需要將興辦之事業,委託民間經營,提供經管之國有土地及建物予受託者使用,其核定程序,同意照貴部(財政部)意見辦理。
- 附:財政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臺財產接字第○九○○○○六七二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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