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承受不善金融機構之房地產權應登記為國有,設置機關為管理機關,並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優先適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管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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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承受不善金融機構之房地產權應登記為國有,設置機關為管理機關,並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優先適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管理、處分國有財產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臺財產局接字第○九一○○○五三六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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