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公有土地權屬機關與管理機關不同時,管理機關申請建築時,無須由土地權屬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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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權屬機關與管理機關不同時,管理機關申請建築時,無須由土地權屬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內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臺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五五○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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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依法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權者,管理機關對於該公有土地得直接管理使用。管理機關申請建築時,得以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其為管理者,作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無須再由土地權屬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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