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欲將已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公有房地回復為公用財產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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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欲將已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公有房地回復為公用財產之處理方式
行政院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臺八十九財○一七一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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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因業務需要,擬撥回已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貴部國有財產局接管處理土地之處理方式,經貴部會商相關機關,請准照會商結論辦理一案,同意照辦。附:財政部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臺財產接第八九○○○一一一號函一、關於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欲將已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公有房地,回復為公用財產之處理方式,屬國有財產部分,於民國六十九年有前司法行政部所屬臺灣臺南監獄之案例,於民國八十五年有 鈞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中央銀行等三單位之案例,分別報奉 鈞院六十九年四月八日臺六十九財三八一一號函及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臺八十六財字第○四二六五號函核准撤銷原核定,將原變更之國有非公用財產恢復為公用財產在案。屬原省有財產部分,則可依臺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報經臺灣省政府核准變更為公用財產。二、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原執行之職權業務,由中央相關機關繼受辦理。原臺灣省政府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以下簡稱公賣局)經管之財產變更為非公用,並為「騰空標售」之核定,於該局改隸本部,其經管之財產為國有後,中央機關基於行政作業,需變更原核定,自得為之。故公賣局原經管之省有土地,已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因業務需要重行納入資產之辦理方式,宜比照前述 鈞院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臺八十六財字第○四二六五號函核定本部會商結論(三),以撤銷原臺灣省政府核定方式辦理,由主管機關本部就個案情形審酌確屬必要後核轉。其屬國有眷舍房地部分,由 鈞院人事行政局代擬代判院稿核定;其餘國有財產部分,由本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嗣後類此案件,宜參照上述處理方式辦理。三、俟前項所述處理方式奉 鈞院核定後,公賣局原經管臺中縣潭子鄉茄荎角段二七二地號國有房地,請准回復為公用財產部分,由本部據以辦理;該局臺南分局原經管之光華段一三一四之五地號部分眷舍房地,請准回復為公用財產部分,由 鈞院人事行政局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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