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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所需之同意書、承諾書、契約書及作業流程圖
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所需之同意書、承諾書、契約書及作業流程圖
公布修正日期:(114-10-14)
<p>主旨: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要點(下稱本要點)第1點、第3點,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以台財產署管字第114400072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p><p>說明:</p><p>一、檢送旨揭發布令(含修正規定)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p><p>二、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所需之同意書、承諾書、契約書及作業流程圖如附件,自即日生效,該日前已通知簽訂契約案件,得以修正前契約格式辦理至結案。</p><p>三、本署110年3月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040001902號函頒相關書表格式及作業流程圖,自即日停止適用。</p><p>四、請本署各分署(辦事處)全面盤點原依本要點修正前第3點第1項第9款規定提供原交通部鐵路管理局使用案件,並通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依本署114年3月28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400016810號函送「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無償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作業方式」辦理。</p><p>五、本函示已上傳至本署便民服務業務網內網「法令查詢/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管理處分/管理/其他」項下。</p>
附件清單
附件1-同意書
附件2-承諾書
附件3-點線狀契約書
附件4-點線狀契約-農水署
附件5-點狀線狀要點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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