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辦理綠美化案件,經受託人徵得貴分署同意後,得於受託管理範圍施設「移動式」圍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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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辦理綠美化案件,經受託人徵得貴分署同意後,得於受託管理範圍施設「移動式」圍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4年9月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40026704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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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實務執行及地方政府推動政策(如:寵物友善)需要,考量移動式圍障屬臨時性、易拆卸及移除之設施,對國有土地後續收回再活化利用不至於產生衝擊。爰就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辦理綠美化案件,經受託人徵得貴分署同意後,得於受託管理範圍施設移動式圍障。
二、旨揭核示事項另案納修處理原則及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管理契約(下稱委管契約)格式。於修正前,是類案件經地方政府徵得貴分署同意後,請於委管契約特約事項加註:「甲方同意乙方於甲方土地上施設移動式圍障(範圍如附圖),於契約終止時乙方應移除施設之圍障,並恢復土地原狀。」,並可視實務執行需要調整文字。
三、另倘地方政府為規劃設置寵物公園(專區)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涉及寵物公園設施整體規劃(如:寵物遊樂、清潔及安全設施、休息區、活動區、飲水設備或其他休憩設施等)均須符合各地方政府相關自治條例及動物保護等法規,且後續場域實質管理維護攸關民眾使用權益及人身安全等,允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等規定辦理撥用,以管用合一。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4年9月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4002670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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