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戲場」者,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供不特定人作公共(遊憩、運動)使用案件訂約事宜,請依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產管字第1144000267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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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戲場」者,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供不特定人作公共(遊憩、運動)使用案件訂約事宜,請依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產管字第11440002670號函辦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4年4月1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44000267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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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有非公用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戲場」者,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供不特定人作公共(遊憩、運動)使用案件訂約事宜,請依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產管字第11440002670號函(副本及附件均諒達)辦理,請查照。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4年4月1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4400026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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