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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奉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讓售
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奉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讓售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3年12月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34001014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3-12-02)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主旨: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奉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讓售案件,貴分署通知申購人檢證申請之書函(稿)範例如附件,請依修正內容通知申購人申購,請查照。</div><p>說明:<br /> </p><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本署104年11月1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40015610號函送旨述書函(稿)範例供參。茲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開發人得申請專案讓售;依國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不屬前5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得依本款規定辦理專案讓售。爰為避免申購人未繳價取得國有土地所有權前,檢附財政部同意依國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讓售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後續恐衍生讓售法令適用爭議,修正通知申購人檢證申請之書函(稿)範例。該範例非行政規則,各分署可視個案或實務狀況,予以調整書函(稿)文字。</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副本抄送內政部: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5點規定,基地內之公有土地或未登記土地,基於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需要,應先依規定取得同意合併開發或核准讓售之文件。有關財政部核准讓售國有非公用土地公函不得作為國有土地證明文件理由已如前述,併檢附主旨之書函(稿)範例供參。</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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