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作,由中央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逐年編列預算,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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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作,由中央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逐年編列預算,統籌辦理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1年1月9日台財產局管第0900032585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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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核示,基於專業考量並為提升行政效率,有關國有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作,由中央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逐年編列預算,統籌辦理,並請本局善盡國有山坡地管理之責。
二、有關貴分署(辦事處)經管之國有山坡地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作者,請逕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統籌辦理;該等工作以外之土地管理事宜在管理權責歸屬調整前,仍請善盡管理之責。
三、另經管之國有山坡地,倘因天然災害發生崩塌等情事,經地方政府通知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作者,於洽請水土保持局處理前,基於政府權能分工及提昇行政效率,應請地方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四條等規定,先予執行緊急處理並實施災害防救相關措施,以避免延誤處理再度肇致災害,並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嗣後類此國有山坡地需緊急處理案件,並請地方政府發現後立即處理或逕洽水土保持局辦理。
四、至國有山坡地之管理權責歸屬乙節,依前述行政院函附經建會90年11月30日會商結論(二),本署將依土地功能及管理目的加以重整,並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後辦理。
附:
一 、行政院90年12月26日臺九十農字第073584號函。 所報關於國有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作,及相關預算之編列,基於行政權能分工,建請由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辦理一案,請依本院經建會會商有關機關結論辦理。
二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0年12月11日部(九十)字第05455號函。
(一)基於專業考量並為提升行政效率,有關國有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作,同意由中央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逐年編列預算(其下可列「國有山坡地水土保持緊急處理」經費),統籌辦理,惟仍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善盡國有山坡地管理之責。
(二)就長期而言,國有山坡地之管理權責歸屬,宜依土地功能及管理目的加以重整,劃歸目的事業權責機關分別管理,以提高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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