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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申請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方式」
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申請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2年5月3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2001721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2-05-30)
<p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下稱農糧署)112年5月17日農糧生字第1121064696號函及附件、同年月23日農糧生字第1121010800號函辦理。</p><p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二、 為配合行政院之檳榔廢園及轉作政策,請辦理下列事項:</p><p style="margin-left: 4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一)為利各分署(辦事處)實務執行有所依循,本署訂定旨揭作業方式,請據以執行;併檢送行政院111年8月9日院臺經字第1110020694號函核定「112-115年檳榔廢園及轉作方案」(下稱本方案)及農糧署上開112年5月17日函檢送修正「112-115年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下稱作業規範)影本各1份。</p><p style="margin-left: 4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二)請適時向轄管國有農牧用地承租人妥為宣導(如:通函、簡訊、網站公告、機關公布欄等方式),及就是類出(放)租土地定期續租換約案件,地上種植檳榔者,於訂約時一併告知承租人得依本方案及作業規範申請檳榔廢園及轉作;承租人申請同意承租土地申請檳榔廢園及轉作案件,請指派專人造冊列管,以利日後成果統計。</p><p style="margin-left: 4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三)旨揭作業方式涉及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新增產籍加註代碼,請本署中區分署資訊小組依分工辦理,代碼如下:</p><p style="margin-left: 5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1、BD22-核發土地申請檳榔廢園/轉作同意書。</p><p style="margin-left: 5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2、BD23-依行政院核定檳榔廢園及轉作方案核准補助之土地不得復種檳榔。土地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或租賃權轉讓或租約終止時應通知公所。</p>
國產署112年5月3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200172100號函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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