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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訂定本署辦理環保團體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案件績效評審作業方式
訂定本署辦理環保團體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案件績效評審作業方式
公布修正日期:(111-07-12)
<p style="font-size: 1em;">主旨:訂定「本署辦理環保團體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案件績效評審作業方式」(下稱評審作業方式),請查照。</p><p style="font-size: 1em;">說明:</p><p style="margin-left: 4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 一、為落實對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認養團體之檢查,並適時公開表揚肯定環保團體作為,以利增加誘因提升環保團體認養意願,爰訂定評審作業方式。</p><p style="margin-left: 4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二、依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下稱環保原則)第6點規定,認養期限屆滿後,環保團體仍有意願持續維護管理,得再重新擬具認養計畫書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後報請主辦機關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議。為增加誘因提升環保團體認養意願,依評審作業方式陸、獎勵方式三,認養契約期間經評審2次以上績效優良之環保團體,認養期間屆滿重新申請認養時,得免召開審查會議,由本署各分署依環保原則規定辦理。本署將另案研修前述處理原則規定。</p><p style="margin-left: 4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三、 本函業置於本署便民服務業務網內網「法令查詢/行政規則/非條列 式行政規則/管理處分/管理/其他」項下供查閱。</p>
評審作業方式
附件1-認養成果報告書
附件2-績效評分表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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