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變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之處理方式
-
變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6月30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0019049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6-30)
-
主旨:變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110年6月18日台審部五字第1100058114號函(附影本)辦理。
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須變賣遺產之不動產屬旨述用地者,應先徵詢地方政府或需地機關有無徵收或價購計畫及能否於3個月內辦理徵收或價購,俟獲復無徵收價購計畫或未能於3個月內辦理徵收或價購後,再向法院聲請許可變賣遺產及辦理標售事宜。
三、本函下達前,旨述土地已經法院許可變賣或刻辦理標售作業(已公告標售者應予停標)者,請先徵詢地方政府或需地機關上述徵收或價購事宜後,再予續處。
四、本函置於本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法令查詢/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接收保管/清理/遺產及失蹤人管理/處分項下。
- 附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6月30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0019049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