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利用-因應漁電共生國有出租養(殖)地複合式使用新制,各分署可受理光電業者申請受託經營漁電共生國有出租養(殖)地與承租人複合式使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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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漁電共生國有出租養(殖)地複合式使用新制,各分署可受理光電業者申請受託經營漁電共生國有出租養(殖)地與承租人複合式使用案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1年4月20日台財產署改字第1115000153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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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1年4月20日台財產署改字第111500015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