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案件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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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案件處理方式
國有財產署109年3月2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940002060號函(停止適用)
國有財產署111年3月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1400019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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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檢送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案件處理方式」及修正說明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110年12月29日台財產管字第11040012800號函附同年月17日本署辦理地面型太陽光電案件遭遇窒礙研商會議紀錄結論一辦理。
二、本處理方式修正發布前已受理尚未辦結之太陽光電申請提供開發案,依原處理方式及修正說明中本署原相關函示辦理,新受理案件自即日起適用修正後處理方式。
三、修正說明中本署相關函示(如附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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