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利用-本署各分署與地方政府以共同改良利用方式活化國有非公用土地時,辦理徵詢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使用需要之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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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各分署與地方政府以共同改良利用方式活化國有非公用土地時,辦理徵詢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使用需要之作業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1年2月11日台財產署改字第111000378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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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各分署與地方政府以共同改良利用方式活化國有非公用土地時,辦理徵詢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使用需要之作業方式(如附件)。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1年2月11日函.pdf檔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與地方政府以共同改良利用方式活化國有非公用土地時,徵詢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使用需要之作業方式.pdf檔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與地方政府以共同改良利用方式活化國有非公用土地時,徵詢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使用需要之作業流程圖.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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