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地上權人申請核發地上權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水權同意書案件,其引水及管線設施符合地上權設定目的者,得免計收償金及使用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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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地上權人申請核發地上權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水權同意書案件,其引水及管線設施符合地上權設定目的者,得免計收償金及使用保證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管字第1100023617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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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地上權人申請核發地上權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水權同意書案件,其引水及管線設施符合地上權設定目的者,得免計收償金及使用保證金,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中區分署110年8月3日台財產中改字第11050011650號函。
二、本函核示內容將另納入辦理水權登記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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