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之受託人申請核發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水權同意書案件,其引水及管線設施符合委託經營目的者,得免計收償金及使用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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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之受託人申請核發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水權同意書案件,其引水及管線設施符合委託經營目的者,得免計收償金及使用保證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3月16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003765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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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之受託人申請核發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水權同意書案件,其引水及管線設施符合委託經營目的者,得免計收償金及使用保證金,請查照。
說明:
一、復中區分署103年12月15日台財產中改字第10350020350號函。
二、本函核示內容另納入辦理水權登記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14點增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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