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於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期間取得之債權憑證債權,倘經評估無追償實益,得不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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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期間取得之債權憑證債權,倘經評估無追償實益,得不收歸國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8月2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3000187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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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分署於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期間取得之債權憑證債權,倘經評估無追償實益,得不收歸國有,並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時,報明該債權憑證債權不收歸國有原因;如未獲法院同意,再辦理收歸國有事宜,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署南區分署110年6月21日台財產南接字第11020009170號函辦理。
- 附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8月2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300018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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