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辦理土地總登記,調整本署提出異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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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辦理土地總登記,調整本署提出異議原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4月24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33000416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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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辦理土地總登記,調整本署提出異議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簽奉 部長103年4月19日批示(附簽呈影本1份)辦理。
二、本署提出異議原則調整如下:
(一)經地政機關審認屬「視為所有人」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於時效取得期間喪失占有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
(二)非屬上述「視為所有人」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非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或申請人不符取得所有權要件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
三、金門縣未登記之土地,如有民眾申請所有權登記案件,亦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四、本署102年2月2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230001650號函停止適用。
- 附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4月24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3300041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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