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一般性海堤堤身(含附屬設施)部分使用本署經管之國有耕地移交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作業,其分割後面積未達0.25公頃者,經濟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辦理分割,不受耕地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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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堤身(含附屬設施)部分使用本署經管之國有耕地移交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作業,其分割後面積未達0.25公頃者,經濟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辦理分割,不受耕地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5月2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0016351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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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一般性海堤堤身(含附屬設施)部分使用本署經管之國有耕地移交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作業,其分割後面積未達0.25公頃者,經濟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辦理分割,不受耕地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交下經濟部110年5月21日經授水字第11000605910號函(附影本)辦理,兼復本署南區分署110年5月13日台財產南接字第11020007500號函。
二、本函及經濟部上述函置於本署網站/法令查詢/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接收保管/清理/勘測/分割、合併項下。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5月2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00163510號函
- 經濟部110年5月21日經授水字第110006059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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