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一般性海堤堤身(含附屬設施)部分使用本署經管之國有耕地移交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作業,其分割後面積未達0.25公頃者,經濟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辦理分割,不受耕地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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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堤身(含附屬設施)部分使用本署經管之國有耕地移交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作業,其分割後面積未達0.25公頃者,經濟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辦理分割,不受耕地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5月2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0016351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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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5月2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001635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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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110年5月21日經授水字第110006059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