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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一般性海堤堤身(含附屬設施)部分使用本署經管之國有耕地移交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作業,其分割後面積未達0.25公頃者,經濟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辦理分割,不受耕地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