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標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基地、土地及房地)承租人申請同意接水接電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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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基地、土地及房地)承租人申請同意接水接電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4月2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04000358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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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示標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基地、土地及房地)承租人申請同意接水接電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旨述承租人為依租約約定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有申請同意接水接電需要,經分署(辦事處)審核標租不動產接水接電無違反租約約定後,得以公函同意承租人洽相關機關(構)辦理。標租不動產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之農業用地者,配合經濟部管制農地工廠接水接電措施,請於公函載明「本同意函非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容許使用或核准接水接電之許可文件,標租不動產得否接水接電,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權責處理。」。
二、另本署105年7月2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500210980號函(計達)核示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申請設置配電桿線或電力設施之作業方式,倘租賃土地屬農業用地者,參依前述經濟部管制措施,請於公函載明「本同意函非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容許使用或核准設置配電桿線、電力設施之許可文件,租賃土地得否設置該等設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權責處理。」。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4月2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0400035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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