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受理民眾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申購及標售同一範圍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核順序
-
受理民眾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申購及標售同一範圍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核順序
財政部110年3月8日台財產管字第109004086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3-08)
-
主旨:受理民眾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申購及標售同一範圍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核順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署案陳所屬北區分署109年12月17日台財產北處字第10940025010號函辦理。
二、本部90年4月24日台財產管字第0900010841號函,已奉准辦理標售尚未標脫之國有不動產,如其符合依法得予出租、讓售或其他處理方式之規定者,同意逕依規定另予處理,免予逐案陳報變更處理方式。爰尚未公告標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經受理民眾申購者,先審辦申購案件,俟經審查不符讓售規定或申購人逾期未繳款註銷申購案件後,再續處標售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