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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他共有人以多數決辦理國私共有土地分管決定之處理方式
他共有人以多數決辦理國私共有土地分管決定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2月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90034846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2-09)
<p style="font-size: 1em;">主旨:他共有人以多數決辦理國私共有土地分管決定之處理方式,請查照。</p><p style="font-size: 1em;">說明:</p><p style="font-size: 1em;">一、兼復南區分署109年10月26日台財產南勘字第10930011930號函(附影本)。</p><p style="font-size: 1em; 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國私共有土地經他共有人以多數決辦理分管決定既屬前述規定之法定事項,各分署於接獲他共有人通知分管決定時,請參依本署104年8月2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40011800號函(諒達)示之協議分管案件處理原則判斷分管方式有無顯失公平之處,倘有,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救濟,並注意分管決定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之1規定完成登記。分管決定成立後,請於產籍加註代碼「BA69」(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分管決定),以利控管。</p><p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三、請中區分署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新增產籍加註代碼「BA69」(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分管決定)。</p><p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四、請南區分署就所報個案依本函示辦理產籍加註事宜;至各分署如遇有需以類此分管範圍辦理出租疑義時,請依本署102年12月13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40029380號函(諒達)示報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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