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依農田水利法第11條規定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國有耕地,其分割後面積未達0.25公頃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同意核准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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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田水利法第11條規定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國有耕地,其分割後面積未達0.25公頃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同意核准辦理分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1月2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0002763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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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農田水利法第11條規定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國有耕地,其分割後面積未達0.25公頃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6條第1項第7款同意核准辦理分割,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農委會110年1月22日農授水字第1106000040號 函(附影本)辦理。
二、本函及農委會上述函置於本署網站/法令查詢/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接收保管/清理/勘測/分割、合併項下。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1月2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00027630號函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月22日農授水字第11060000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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