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依農田水利法第11條規定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國有耕地,其分割後面積未達0.25公頃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同意核准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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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田水利法第11條規定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國有耕地,其分割後面積未達0.25公頃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同意核准辦理分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1月2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0002763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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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1月2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000276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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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月22日農授水字第110600004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