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修正「承租人出資修復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依『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規定申請租金減免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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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承租人出資修復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依『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規定申請租金減免作業流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10月26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90034149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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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署109年9月24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940008800號函檢送109年8月31日研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草案會議紀錄(諒達)伍、會議結論二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下稱文資局)109年10月19日文資蹟字第1093011807號函(附影本)辦理。
二、本署106年9月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600283280號函訂頒旨揭作業流程,嗣文資局於本署上述109年8月31日會上表示宜予修正,並於會後提供修正意見,爰予修正。
- 國產署109.10.26台財產署管字第10900341490號函
- 文資局109.10.19文資蹟字第1093011807號函
- 承租人出資修復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申請租金減免作業流程(109.10.2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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