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機關、學校於國內接受捐贈國有財產法第3條規定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仍需循行政程序報請指定主管機關外,行政院通案指定各受贈機關之主管機關,為受贈財產之主管機關,免再逐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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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於國內接受捐贈國有財產法第3條規定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仍需循行政程序報請指定主管機關外,行政院通案指定各受贈機關之主管機關,為受贈財產之主管機關,免再逐案報核
行政院101年1月20日院授財產接字第1013000054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1-01-20)
- 行政院101年1月20日院授財產接字第101300005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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