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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或報損案件依規定程序辦理,並列管至結案
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或報損案件依規定程序辦理,並列管至結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年9月6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53000362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5-09-06)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主旨: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或報損案件,請務必依規定程序辦理,並列管至結案,請查照。</div>說明:<div style='margin-left: 1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各機關經管財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依該表注意事項3各機關經管之財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之報損報毀案件,除個別特殊事項,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依據本表之程序辦理,應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規定加以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又依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第15點規定,報廢之財產屬房屋者,應於報廢核准後辦理拆除,拆除完畢,有登記者並應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滅失登記。為利非本署核定權責部分之非公用房屋報廢案件處理,本署103年10月14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330011680號函示應注意事項及後續管控機制。</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邇來有需報請審計部審核非公用財產報廢及報損案件,因相關業務人員不諳規定或疏漏,非緊急狀況卻於房屋拆除後,始啟動報廢程序;或動產設備遺失報損案件,多年來未依審計部審核意見查處,經該部審核應追究相關承辦、經管及督導人員疏失責任,致案懸未決。為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請務必依規定程序辦理財產報廢或報損,並控管辦理進度,對報審計部案件,應確實依該部審核意見檢討回應。</div></div>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年9月6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5300036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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