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陳報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房屋報廢案件(非本屬核定權責部分)應請注意事項及後續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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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房屋報廢案件(非本屬核定權責部分)應請注意事項及後續控管機制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10月14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33001168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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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分署陳報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房屋報廢案件(非本署核定權責部分)應請注意事項及後續控管機制,請查照。說明:一、依據「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擬辦理報廢之國有非公用房屋屬未達使用年限或已逾使用年限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以上者,應陳報財政部轉送審計部審核,屬已逾使用年限惟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者,亦應陳報財政部審核(該二事項依財政部與本署間權責劃分表規定由本署代擬代判部稿)。邇來為加速國有非公用房屋坐落基地活化利用,及減輕老舊寙陋房屋管理負擔,依規定須報請財政部或審計部審核報廢拆除案件日益增加,為避免此類報廢案件,經本署、審計部多次退請補正,爰規範各分署報署時應注意事項及後續控管機制,以加速案件處理。二、應注意事項(一)敘明房屋相關資訊三、後續控管機制1、接管情形(含原經管機關、接管來源等)。(二)敘明房屋須報廢拆除理由及其效益評估2、基本資料及管理使用情形〔含房屋構造、樓層數、建築日期、現況(含內、外)、已使用年數等〕。3、其他需敘明事項。1、報廢拆除之理由,經綜整各分署歷次查報態樣,大致有以下情形:(1)房屋坐落之基地擬招標設定地上權或與其他政府機關合作改良,爰不辦理房地標租。(2)房屋占用私有或地方有土地,倘不拆除恐涉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風險。(3)房屋老舊寙陋。2、效益評估(如以素地辦理設定地上權方式對土地可收較佳之活化效益)(三)敘明房屋報廢之後續處理方式〔如奉准報廢後拆除事宜(含拆除者、拆除情形及拆除費用負擔方式等)〕。(四)檢附相關佐證資料1、引用之函文資料(如他機關來函、會議資料、評估房屋應辦理報廢拆除資料等)。2、登記謄本、勘查表、坐落基地之地籍圖及現況照片等資料。3、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3份)。4、其他應附文件。(一)建立管制表列管追蹤:應以Excel建置管制表,列管陳報案件期程及後續辦理情形,避免處理時間過久及案件失管情形。(二)確實辦理產籍資料異動1、已登記之國有房屋核准報廢後辦理拆除,拆除完畢,應先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滅失登記,其設有房屋稅籍者,並應向稅捐機關申請註銷稅籍,再註銷產籍資料。2、未登記之國有房屋核准報廢後辦理拆除,拆除完畢,其設有房屋稅籍者,應向稅捐機關申請註銷稅籍,再註銷產籍資料。3、於每季辦理產籍與地政資料比對時,應特別留意是否有已登記房屋尚未報廢拆除,即註銷產籍或已報廢拆除並註銷產籍惟未辦理建物滅失登記情形,並儘速釐整。四、檢附國有非公用房屋報廢案件(非本署核定權責部分)辦理流程圖1份。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10月14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330011680號函(國有非公用房屋報廢注意事項)
- 國有非公用房屋報廢案件辦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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