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一般性海堤使用國有未登記土地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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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使用國有未登記土地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109年5月15日台財產公字第1093500386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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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一般性海堤堤身(含附屬設施)使用國有未登記土地或本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請惠予轉知所屬配合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說明:一、貴部依水利法授權訂定之海堤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一般性海堤堤身所在土地由貴部水利署管理,並由各該海堤所在該署所屬河川局(下稱河川局)執行各項管理事項。此類堤身所在土地為國有者(含未登記土地),屬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4條第2項第2款所稱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公用(公共用)財產,依同法第11條規定,應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為符管用合一,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一)國有未登記土地:由河川局本權責依水利法、海堤管理辦法及國產法第18條規定,適時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及管理機關登記(即登記為河川局經管之國有土地)。(二)已登記國產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由國產署分署、辦事處查明無須有償取得、無須負擔補償、未與他人訂有私權契約,列冊函請土地所屬河川局確認是否為一般性海堤堤身(含附屬設施)使用範圍(必要時,擇期會勘確認),再造具土地清冊會同河川局洽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移由河川局接管。相關作業程序國產署另函轉知。二、副本抄送內政部:請惠予轉知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協助辦理土地登記事宜。
- 財政部109年5月15日台財產公字第109350038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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