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共有土地整筆合法變更使用,其地目變更登記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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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整筆合法變更使用,其地目變更登記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申請
內政部六十二年三月廿一日臺內地字第五一一○二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6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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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是土地使用現況的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目變更非屬處分行為。本案共有土地地目變更,自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申請為之,但該管地政機關應將辦理結果通知其他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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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六十二年三月廿一日臺內地字第五一一○二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6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