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為完成變更編定始得依國有財產法第50條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按申請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收預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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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為完成變更編定始得依國有財產法第50條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按申請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收預繳保證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3月1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94000219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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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下稱公營事業機構)為完成變更編定始得依國有財產法第50條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按申請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收預繳保證金,請查照。說明: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7月26日研商「曾文淨水場擴建工程」工程用地申請專案讓售臺南市官田區三塊厝段227地號國有地案會議紀錄陸、會議結論一辦理。二、公營事業機構依本函修正後規定計收保證金者,請分署(辦事處)提醒其申購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售價,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查估。三、本函下達前,公營事業機構原已預繳保證金及出具承諾書後發給同意書者,依其承諾事項處理至結案。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33點規定、本署90年7月4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00017258號函及本署106年7月24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640005790號函示與本函核示意旨不一致部分,應予補充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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