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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有關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國有土地未作溝渠使用部分,應否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疑義
有關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國有土地未作溝渠使用部分,應否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疑義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臺(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五八三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4-2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所稱「原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已廢置」究如何認定滋生疑義乙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八十條規定「地目為土地主要使用狀況之表示,應就實地情形查定……」,是以地目於銓定當時,應依土地主要使用狀況查定之。準此,座落於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國有土地,其地目既經銓定為「水」,如其原來用途無法籍由現場履勘查知時,則該等土地仍應依其地目作為衡定標準,據以認定銓定當時係作溝渠使用,嗣縱部分土地實際未作溝渠使用,仍應由該公產管理機關就該部分土地向權責機申請廢溝證明後,始能排除首揭條例施行細則有關抵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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