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財政部已於108年8月16日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實務作業銜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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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已於108年8月16日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實務作業銜接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8月16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83000211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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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財政部已於108年8月16日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部分規定,實務作業銜接方式,請查照。說明:一、本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修正管理報酬請求基準調整為遺產現值1.5%。修正前已向法院提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不論是否已獲裁定),或已向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逕行扣除管理報酬意思表示者,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二、本要點第15點修正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以書面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修正前各分署及辦事處尚未辦理公示催告之遺產管理人案件,依修正後規定,於公示催告刊報或法院公告揭示後,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修正前已辦理公示催告,未將公示催告期限通知稽徵機關之遺產管理人案件,經稽徵機關依財政部96年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3590號函示,輔導遺產管理人依規定期限或辦理延期申報時,配合辦理。三、本署108年2月20日「研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修正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五、會議結論(一)有關本署各分署及辦事處於法院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辦理刊報或法院公告揭示後,通知國稅稽徵機關一節,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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