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關於重劃區內抵充公共用之國有土地,其應抵充範圍之認定標準
-
關於重劃區內抵充公共用之國有土地,其應抵充範圍之認定標準
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十月二日臺財產局接第八八○二六○九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0-02)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之涵義,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同條例施行細則時,已明定於該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即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及原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公有土地。復依內政部八十一年四月廿八日臺(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七三○二八號函釋(附影本一份),上開條款規定修正發布後,所稱「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即不再以地目為認定標準:「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認定,應以權責機關核發廢路、廢溝、廢水等證明文件為準。附:內政部八十一年四月廿八日臺(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七三○二八號函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後,上開條款所稱「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即不再以地目為認定標準。是以其「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認定,應以權責機關核發廢道、廢溝、廢水等證明文件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