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核示為回饋離岸風場開發需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雷達站等研究設施案件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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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示為回饋離岸風場開發需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雷達站等研究設施案件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8月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0023661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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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示為回饋離岸風場開發需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雷達站等研究設施案件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一、依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108年7月30日能技字第10800582830號函辦理。二、申請人應檢附其資格證明文件、能源局同意設置文件及旨述設施設置圖說(需載明位置、面積等),由分署依使用面積按當年期申報地價之百分之五及需用年期一次計收償金,並通知(格式詳附件1)申請人於30日內繳交。三、申請人繳清償金並切結(格式詳附件2)相關事項後,分署以公函(格式詳附件3)同意使用,並於同意使用後辦理產籍相關作業(依特別法提供使用)。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通知使用人終止使用(副知經濟部及能源局):(一)使用人繳交償金或於分署同意使用後,發現所附文件虛偽不實,經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二)使用人違法或違反申請目的使用土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五、使用期限屆滿或分署終止同意使用前,應限期使用人騰空返還土地。使用土地期間未逾原申請期間者,得自騰空返還土地當日起,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償金。未配合者,償金不予退還。處理所需費用以償金扣除後,倘有不足,由使用人全額負擔。
- 本署108年8月2日函示
- 附件1-通知繳納償金
- 附件2-切結書
- 附件3-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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