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受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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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流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6月2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600179500號函
受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流程圖(A)、(B),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業以108年11月4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40009910號函修正公布修正日期:(1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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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下稱審查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以106年6月3日衛授家字第1060700924號令訂定發布,檢送本署訂定受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流程圖(A)、(B)及相關公函格式各1份,請查照辦理。說明: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長照機構配合國家政策有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必要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依法出租。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衛福部業依長照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於106年6月3日訂定發布審查辦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得申請租用主體為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二、另長照法第17條第1項所稱「依法出租」,依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係指興辦長照服務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依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核轉不動產管理機關,不動產管理機關尚須依各自轄管公產管理法令審核後,再辦理出租。爰倘未來地方主管機關核轉申請人之興辦長照服務計畫予貴分署,申請人屬公益社團法人者,請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6款、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1項第6款及第3項第4款、同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之2第2項規定審辦;申請人屬財團法人者,請依國產法第5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同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之2第2項規定審辦,並均依長照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計收年租金。三、另為利控管及避免重複提供相同標的予他人使用,貴分署於出具公函(得辦理出租之文件)供申請人依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下稱產籍系統)其他事項欄加註代碼「1D75」,代碼名稱為「依長照法規定出具得辦理出租文件」。四、請各主機單位(北、中、南)配合於產籍系統其他事項欄類別增加代碼「1D75」,代碼名稱為「依長照法規定出具得辦理出租文件」,並辦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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