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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有關貴局所詢「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執行疑義1案
有關貴局所詢「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執行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6月10日營署都字第108004198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8-06-18)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主旨:有關貴局所詢「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執行疑義1案。</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說明:依旨揭辦法第5條規定:「應由中央政府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交換......。」第8條規定:「執行機關審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規定後,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屬中央應取得或地方應取得......。」及第12條規定:「取得交換資格證明書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單獨或聯合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備妥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投標:一、投標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三)交換標的......二、交換資格證明書......。前項第1款第3目之交換標的,以一件為限。」是以,旨揭辦法並無明文限制不得以多筆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共同投標一交換標的,惟符合交換資格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仍應單獨或聯合同屬中央或同屬地方應取得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分別投標與其保留地取得機關權屬相對應之中央或地方公有非公用土地,尚無法以中央及地方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共同投標。</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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