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已完成處分程序列為國宅用地,但非屬國民住宅機關在重劃計劃書公告前已以國宅基金購置之國宅用地,辦理重劃分配時,可不受優先指配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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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處分程序列為國宅用地,但非屬國民住宅機關在重劃計劃書公告前已以國宅基金購置之國宅用地,辦理重劃分配時,可不受優先指配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之限制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二月廿九日臺(七五)內地字第四六八○四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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