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已停止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收益案件回歸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審辦,財政部、本署歷來因應重建綱要計畫所下達貴分署(辦事處)之相關函或會議紀錄,均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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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已停止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收益案件回歸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審辦,財政部、本署歷來因應重建綱要計畫所下達貴分署(辦事處)之相關函或會議紀錄,均不再援用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4月2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4000369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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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財政部108年4月29日函核示,重建綱要計畫業經國家發展委員會簽陳行政院秘書長106年11月10日同意自全國國土計畫107年5月完成法定程序後,即完成階段性任務而停止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處分及出(放)租應回歸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歷來因應重建綱要計畫之相關函或會議紀錄,不再援用。二、配合財政部核示,本署歷來因應重建綱要計畫所下達貴分署(辦事處)之相關函示(例示如附表),亦不再援用;下列條列式行政規則,自本函下達日停止適用,本署函頒處理意見表、查註方式一覽表、盤點表涉及重建綱要計畫部分,另案辦理修正:(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19點第1項第5款。(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第11點第2項。(三)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第8點第2項。(四)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五、國有出租造林地(含原林甲地)承租人申請興建或已興建補辦申請工寮及附帶興建設備(廁所、水塔、遮雨棚)審查事項貳、一、(二)。三、本函下達日前,貴分署(辦事處)已受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收益案件尚未結案者,依本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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