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檢送國有土地委託管理契約書格式1份,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學校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作為田園基地種植可食植物使用,得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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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國有土地委託管理契約書格式1份,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學校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作為田園基地種植可食植物使用,得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使用
公布修正日期:(10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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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國有土地委託管理契約書格式1份,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學校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作為田園基地種植可食植物使用,得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使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8年1月21日台財產管字第10700372770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以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為限,面積200平方公尺(含)以下為原則,考量土地面積大小不一,為免提供200平方公尺後,剩餘土地管理不易,倘經分署評估後亦得一併提供。各分署得依受託管理人之管理需求或意願簽訂6年(含)以下之委託管理契約,期滿得經契約雙方同意續訂契約,且免逐案報核。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申請國有非公用土地種植可食植物使用,請檢視該機關或學校是否已建置相關提供使用機制且明文涵蓋設置田園基地後之「違反規定之罰則」、「注意水土保持」、「出產物得由認養者扣除地方政府核備之管理投入成本後,所餘捐作公益用途」及「不得設置種植作物生產用途(如簡易溫室、瓜豆棚)以外之棚架」等規範,倘無,應請該機關或學校建立相關機制後,再依規定提供。
四、檢送「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管理作業要點」1份供參。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1月2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700372771號函
- 委管契約-田園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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