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管理辦理綠美化案件,同意逕行簽訂委託管理契約辦理,免逐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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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管理辦理綠美化案件,同意逕行簽訂委託管理契約辦理,免逐案報核。財政部107年11月28日台財產管字第1074000963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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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辦理。
二、委託期間最長為6年。
三、本部98年9月23日台財產管字第0984002430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財政部107年11月28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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